金水区基层政务公开
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县级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以 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2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以 上 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30万元以上 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以 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4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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