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修正)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令第662号修正)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违法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已形成违法事实,初次违法,能够限期改正,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
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形成不良后果的
2.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违法情节较重
1.违法情形: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