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基层政务公开
金水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县级
2022-12-13 2022-12-13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设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材料: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说明(原件1份)、演员艺术表演能力证书(原件1份)、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办理地点:郑州市金水区(县)国基路街道;三全路与长安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东。金水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3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联系电话:0371-63020218

办理流程:1.受理。 2.审核。3.决定。

办理期限:《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说明(原件1份)、演员艺术表演能力证书(原件1份)、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办理成功可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