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判机关。”
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规范、齐全、有效,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办理材料: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设计方案(原件1份)、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请示件(原件1份)、文物勘探报告(原件1份)、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原件1份)
办理地点:三全路与长安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东,金水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1楼0127室。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联系电话:0371-63020218
办理流程:1.受理。 2.审核。 3.决定。
办理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1.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设计方案:根据《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编制,须同时提供纸质文件和PDF格式的电子文件,应加盖编制单位公章,须同时提供纸质文件和PDF格式的电子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包括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位置、基本信息、级别、保存现状,维修的必要性,方案编制单位,申报单位意见等内容。2.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请示件:须同时提供纸质文件和PDF格式的电子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包括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位置、基本信息、级别、保存现状,维修的必要性,方案编制单位,申报单位意见等内容。3.办理情况:领取关于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的批复。申请人需携带身份证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委托人需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书、本人身份证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