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规范、齐全、有效,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办理材料:文物勘探报告(原件1份)、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请示件(原件1份)、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办理地点:三全路与长安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东,金水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1楼0127室。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联系电话:0371-63020218
办理流程:1.受理。 2.审核。3.决定。
办理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1.文物勘探报告:当地文物勘探部门出具,不需建设单位填报。。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方案应真实反映建设项目信息及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位置关系等内容。3.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申请书:本申请书应真实完整准确的反应建设项目的信息,并在需要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地方盖章或签字。4.办理情况:领取关于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设计方案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