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基层政务公开
金水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县级
2023-06-07 2023-06-0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办事指南)(2023年更新)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许可事项。

二、申请事项

事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申请和办理。

分项:设立、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文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

四、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审批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受理和证件送达。

五、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二)地点要求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根据文市发〔2014〕41号文件要求,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三)准入条件

1.有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指导

1.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书;

2.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3.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筹建人应同时提交房屋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六、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筹建期限:20个工作日。

终审期限:15个工作日。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1.筹建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2.最终审核材料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提交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变更营业场所地址

参照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5.变更机器台数

(1)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2)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6.改建、扩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改建、扩建申请表;

(2)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3)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书面文件。

因改建、扩建造成设立条件发生变化的,按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条件和程序办理。

7.注销

注销申请书;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8.补证

补证申请书;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实地检查

申请设立、改建、扩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以及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地址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告知申请人实地检查的内容、时间、方式,就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情况登记表》。

筹建、设立阶段应当进行实地检查。

(四)公示

对符合现场勘查条件拟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机关办公地点、拟设立场所的经营地址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五)决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文化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

(六)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许可审核,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合法权益因文化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实地检查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金水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2.部门地址:黄河路130号21楼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金水区政务服务中心文化旅游体育局窗口

2.电话咨询:63677208

3.网上咨询:https://zz.hnzwfw.gov.cn/

4.信函咨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与香山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金水区政务服务中心

十一、办理流程

1.受理。 2.审核。3.决定。

十二、办理情况

审核通过领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