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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0 2024-01-10
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办事指南)(2024年更新)

事项名称: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正当理由;

2、新改变的用途必须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属性和特点;

3、使用单位有能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做好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财产不受侵害。

办理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所申请要求改变用途的文保单位名称、位置、产权及使用管理单位名称、保护修缮等基本情况介绍等;

2、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及现状材料;

3、使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4、改作其他用途的方案和说明材料;

5、改作其他用途后的保护措施。

办理地点:三全路与长安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东,金水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1楼0127室。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联系电话:0371-63020218

办理流程:1.受理。 2.审核。3.决定。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14个工作日内。

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申请表

2.文保单位原有用途和改变用途后的说明及理由

3.改变用途后的文保单位的修缮保护管理报告书

4.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或者专家的审核意见书

办理情况:领取关于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的批复。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