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郑金卫公罚﹝2024﹞3号
被处罚人:郑州市金水区星酉悦美容美发店(经营者:孟狄;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0221********5257;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28-4号;联系电话:1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5MA9ND0822T)
本机关于2024年5月11日依法查明:郑州市金水区星酉悦美容美发店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28-4号。郑州市金水区星酉悦美容美发店在2024年1月17日至2024年4月15日期间,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开展有理发、美发、美容服务,擅自开展理发、美发、美容服务经营活动不足三个月。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规定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相关证据为证:
主体资格的认定证据:
1、2024年4月16日提取郑州市金水区星酉悦美容美发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2024年4月16日提取郑州市金水区星酉悦美容美发店经营者孟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4年4月16日提取郑州市金水区星酉悦美容美发店被委托人姜祖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4、2024年4月16日提取郑州市金水区星酉悦美容美发店委托书1份;
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
5、2024年4月15日现场笔录1份;
6、2024年4月16日对郑州市金水区星酉悦美容美发店被委托人姜祖杰的询问笔录1份;
7、2024年4月16日提取郑州市金水区星悦美容美发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
8、2024年4月16日提取郑州市金水区星悦美容美发店企业注销信息打印件1份;
9、2024年4月15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3张。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郑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