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独生子女《死亡证明》或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1、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在达到49周岁的当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2、由村(居)委会进行评议。3报乡(镇、办)负责科室初审。4、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批。5、交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进行公示。6、由区卫生健康部门每年前通过银行代发机构将特别扶助金存入特别扶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