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卫生健康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公共卫生监管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质效,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营商环境,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现结合我委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2026年度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年度工作部署,加大对公共卫生、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医疗卫生、血液安全、中医医疗机构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落地实施,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提供坚实支撑。
二、检查范围及对象
本年度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范围涵盖以下领域:
(一)医疗卫生领域:辖区内区管各级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门诊部、疾控中心、采供血机构等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二)传染病防治领域:辖区内接种单位、学校及托幼机构、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传染病防治相关单位。
(三)公共卫生领域:辖区内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游泳场所、商场超市、影剧院、舞厅、音乐厅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四)放射卫生领域: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五)学校卫生领域:辖区内所有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
(六)生活饮用水卫生领域: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及涉水产品经营单位。
(七)餐饮具集中消毒领域: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配送单位。
(八)重点打击领域:涉嫌无证行医、非法医疗美容、非法采供血的场所及个人。
三、检查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护士条例》《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现行有效的卫生健康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为依据。
四、有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内检查)
(一)国家“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
1. 任务安排
按照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的《2026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要求,对公共卫生、放射卫生、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医疗卫生、血液安全、中医医疗机构等7大领域开展随机监督抽查。
2. 抽查比例与频次
根据国家、省市、区的双随机抽取结果,开展监督检查。
3. 检查方式
依据“双随机”检查任务,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鼓励运用信息化技术、大数据赋能,采用在线监测、智能预警等非现场技术手段提高检查效率。
4. 时间安排
国家“双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于2026年5月至11月集中开展,由各专业科室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1. 联合抽查事项
依据上级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牵头或配合开展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
2. 联合抽查计划(根据上级部门联合抽查方案执行,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本年度计划开展以下部门联合抽查:
(1)医疗行业联合检查:联合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医疗污水处理、药品管理、依法执业等情况开展联合检查。
(2)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联合检查:联合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人员资质、生产环境、消毒过程与质量控制等开展联合检查。
(3)住宿场所联合检查:联合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对旅馆业住宿场所开展联合检查。
(三)重点领域专项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学校卫生及托幼机构专项检查、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专项检查、消毒产品及医疗废物专项检查等,根据专项任务安排进行。
五、突发监督检查(计划外检查)
突发监督检查是指根据临时性工作任务或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检查,主要来源于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转办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医疗监督执法工作任务的来源包括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和其他部门移交等。
(一)投诉举报处理
1. 投诉举报受理
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设立举报信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举报投诉方式不受限制,鼓励实名举报,以便核实情况。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做到及时受理、快速处理、迅速反馈。
投诉举报受理范围包括:
(1)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2)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等方面的违法问题;
(3)放射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等方面的举报投诉;
(4)其他属于卫生监督查处范围的举报投诉案件。
2. 投诉举报处理程序
(1)受理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如实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匿名举报同样受理),详细填写举报投诉受理表。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构处理。
(2)报告和交办:对事实清楚、政策明确的举报事件,当即处理;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在规定时间内根据举报内容和管理权限制作交办意见,指定承办科室调查处理。涉及面广、重要的举报投诉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需要立案的举报案件,及时立案查处,并告知举报人。
(3)调查处理:每一件举报投诉案件确定专人负责办理。承办执法人员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取证。除应急处理的举报投诉外,应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因案情复杂或需要送样检测等原因无法按时完成的,经批准可延长时限。
(4)反馈:案件调查处理完成后,及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对于交办和移送的案件,同时以书面形式将查处结果向交办或移送的部门反馈。
(5)归档:案件受理及查处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二)上级交办案件处理
1. 任务接收
对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接收登记,明确案件来源、交办单位、交办时间、案件内容及办理时限要求。
2. 办理程序
(1)接收登记:收到上级交办案件后,在24小时内完成登记,明确承办科室和承办人,提出办理时限要求。
(2)立案审查:交办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审批。
(3)调查核实:按照案件性质和交办要求组织开展调查,必要时联合上级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
(4)结果上报:案件调查处理完成后,将处理结果和处理文书书面报送上級交办部门。
(三)其他部门转办案件处理
1. 接收与移送
收到其他部门的案件移送或线索移交后,由法监科(或相关科室)负责审查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经审查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及时立案办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告知移送单位并退回或移送有管辖权的机构处理。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2. 办理要求
转办案件参照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处理。对移送案件中发现应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问题,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抽查发现企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检查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开展针对性监督检查。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传染病暴发、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等)时,第一时间会同相关部门赴现场开展应急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置。
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发现的违法线索,按照“发现—报告—处置—反馈”的程序及时处置,确保问题不过夜、排查无死角。
(五)舆情监测及大数据预警触发检查
依托信息化平台,建立舆情监测和数据分析预警机制。对网络舆情、投诉举报大数据分析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平台推送的风险预警事件,及时组织开展针对性检查。根据风险调度中心推送的风险预警,启动相应的事件触发式检查机制。
六、检查结果处理与信息公开
(一)检查结果处理
1. 分类处理:根据检查发现问题的情况,按照“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等类型分类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
2. 行政处罚:符合立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办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审核,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需组织听证。
3. 信用管理: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二)检查结果公开
1. 公示原则: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检查结果于检查结束后5—20个工作日内录入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2. 公示平台: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行政执法公示专栏等平台进行结果公示。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委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年度监督检查工作。各相关科室和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检查计划落到实处。
(二)规范执法行为
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到程序正当、证据确凿、文书规范。
(三)提升执法能力
定期组织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重点培训新修订的法律法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制作等内容。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专项执法技能竞赛和培训活动,不断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养和实战能力。
(四)强化信息共享
加强各科室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避免对同一检查对象重复检查。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同一时间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应当合并进行,切实减轻监管对象负担。
(五)加强督导考核
将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纳入科室年度绩效考核,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执法质量不达标的,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各项检查任务按期保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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