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办结时限:5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工作日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行使内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办理地点:郑州市金水区(县)东风路街道科技一条街1号楼金水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一口受理窗口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或企业通过政务服务网、办事大厅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接收后,对于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应注明详细窗口位置,受理条件,开始结束时长等。(2)审核:受理申报材料后,由行政审批办公室按照审核标准对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并联审批。(3)办结: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许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出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表;作出不予准许决定的,签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办理材料:1、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公章);2、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各一份;3、申请材料目录清单;4、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一份;5、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一份;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一份。
设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88号令)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收费情况: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