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基层政务公开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食品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金水区范围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2015年08月31日 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符合下列条件,予以许可:(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2.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食品经营场所方位图复印件1份;5.各功能区间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1份;6.操作流程图复印件1份;7.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原件、复印件各1份;8.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延续、重大变更时需要)原件1份。上述材料如企业申报均需要加盖公章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不收费
现场领取、邮寄
一、固话投诉:0371-63952217。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4 ;2. 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 3. 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与香山路交叉口向西500米右转再向北300米路东 郑州市金水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周一至周五, 包含法定节假日。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0371—63020216

1.企业登录:http://as.hda.gov.cn,进行网上注册并打印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金水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受理:

(1)市场监管所核查现场(现场验收合格)并出具审核文书;(该时限不计入审批时限)

(2)行政审批窗口网上受理。

3.对新申请经营许可(限食品销售类)、申请变更经营者名称(经营主体不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和经营场所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变)等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申请人因遗失、损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申请补发的实行《食品经营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现场核查,当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完成网上审批工作,实现1个工作日办结并发证。

4.窗口将受理后的行政审批许可件(不属于当场发证范畴)流转到后台行政审批科,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首席代表/局长签批、打证盖章和网上审批点件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或许可证邮寄)工作,实现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发证。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