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市监处〔2019〕13026S号
当事人: 郑州市金水区薛同学生鲜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410105MA45G6WN4Y(1-1)
住所(住址):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办事处马渡村5排1楼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薛振超
身份证号码: 41**************35
联系电话: 15*******86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办事处马渡村*排1楼1号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19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马渡村*排1楼1号郑州市金水区薛同学生鲜便利店取得有《营业执照》、未取得《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19年8月30日前改正,截至2019年9月3日该店仍未进行登记开展食品经营活动。我局于2019年9月5日批准立案并开始调查,2019年9月8日调查终结。你店未取得《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存在未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证明现场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未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事实予以认可;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真实性。
案件性质:当事人涉嫌未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小经营店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五百元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店作出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