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基层政务公开
金水区丰产路街道办事处 乡级
2021-07-08 2021-07-23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市监处〔2021〕09012号

当事人:郑州市金水区张降林面食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0105MA9GQFFC45      

住所(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农业路苏荷中心13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降林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农业路苏荷中心138号

 

2021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店检查时发现你店从业人员寇海珍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执法人员对你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1年5月13日报请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你店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八)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询问笔录》;3、《责令改正通知书》;4、现场提取照片;5、《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021年7月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金市监处告〔2021〕09012号]。你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 版)》第十五章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六节《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六、《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裁量标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三百元以上三百六十元以下罚款,结合本案事实你店违法情节轻微。我局决定给予你店做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35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郑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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