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基层政务公开
金水区丰产路街道办事处 乡级
2022-05-10 2022-05-29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市监处罚〔2022〕09012号

当事人:郑州市金水区露寻鲜食品商贸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5MA9GQ5CR0W         

住所(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与经一路交叉口常寨农贸市场1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露露           

 2022年3月1日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与经一路交叉口常寨农贸市场11号的郑州市金水区露寻鲜食品商贸店经销的“芹菜”实施监督抽检(网络),2022年3月14日我局收到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NCP22410105463830371),结论显示该店经销“芹菜”抽样日期:2022年03月01日;检验项目:甲拌磷,mg/kg;标准指标:≤0.01;实测值:4.21,单项判定:不合格。2022年3月15日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被抽样人,抽样人接检验结果通知书后签字确认。当事人在接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初步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郑州市金水区露寻鲜食品商贸店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芹菜”是从水科农贸市场购进的,具体地址不详,且无法提供其上游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该摊位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2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进行检查,当事人能够提供2022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25日的《食品销售者进货及检查验收台账》及相对应的进货票据。郑州市金水区露寻鲜食品商贸店的该批次“芹菜”购进单价是10元/kg,销售单价是18元/kg,共购进3kg,当天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6元。该店在门店张贴了召回公告,当事人已对此作出召回公告和整改。另查明,郑州市金水区露寻鲜食品商贸店在2021年8月16日因“河粉”抽检不合格被我局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该店《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店有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检查过程、搜集证据;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XC21410105163736535)、《检验报告》(NO:A2210255423102001C),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芹菜”抽检不合格;

4、产品召回公告,证明当事人积极召回,消除影响。

5、《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6、《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金市监当罚[2022]09015号,证明对其未尽到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询问笔录,证明对违法行为的调查经过的确认。

8、《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市监处〔2021〕09021号),证明当事人在在2021年8月16日因“河粉”抽检不合格被我局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金市监罚告〔2022〕0901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四)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近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以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作出决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但在2021年8月16日因“河粉”抽检不合格被我局行政处罚,我局综合考量决定适用一般的裁量等级。适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3.2一般等级“处0.1万元以上0.28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

综上,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四)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近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以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作出决定。”我局综合考量决定适用一般的裁量等级,适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3.2一般等级“处0.1万元以上0.28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综上所述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露寻鲜食品商贸店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国库。[收款人:郑州市金水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户,账户:93801880181677517,开户银行:郑州银行天明路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依法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0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