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基层政务公开
金水区丰产路街道办事处 乡级
2023-04-14 2023-05-08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市监处罚〔2023〕09011号

当事人: 郑州市金水区宜鲜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5MA42M36E7C

住所(住址): 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17号附3号一层2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新华

2023年3月19日我局接举报称3月19日在店里买的面包生产日期2023年3月5号,保质期8天,已经超过保质期,要求查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0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有武汉桃李面包有限公司生产的“醇熟(全麦)切片面包”生产日期20230308,保质期8天,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于2023年3月2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3月6日以6.8元/袋的价格购进了两包武汉桃李面包有限公司生产的日期为2023年3月5日的“醇熟(全麦)切片面包”,在2023年3月6日销售了一袋,剩余一袋在2023年3月19日被举报人买走,此时已超过保质期,售价均为8.9元/袋;当事人在2023年3月9日购进了一包武汉桃李面包有限公司生产的日期为2023年3月8日的“醇熟(全麦)切片面包”,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0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也已超过保质期,随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扣押。我局认定涉案货值金额17.8元,违法所得2.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410100002023031906211456),证明案件来源;

2、《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及《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当事人实行现场检查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和相关主体身份;

4、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及接受调查询问等相关权限与资格;

5、武汉桃李面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食品拥有合法来源;

6、桃李面包客户配送汇总单据,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产品的数量及价格;

7、涉案产品的销售记录,证明上述涉案产品的销售时间及价格。

本局依法于2023年4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金市监罚告〔2023〕09011号),告知当事人拟对其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裁量、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于2023年4月10日向我局书面提出申辩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理由如下:1、当事人认为符合自己符合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应当不予行政处罚;2、疫情以来经营困难,处于亏损状态。

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我局不予采纳,理由如下:1、我局已充分考量当事人货值金额较小的情节,并据此对当事人从轻处罚;2、当事人已将过期的食品销售出去,并非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此外,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另一批次的过期食品还在货架上待售,当事人并未及时改正;3、当事人向我局提供证据称涉案产品系可调换商品,但当事人在实际经营中并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与厂家进行调换,不仅出售了涉案食品,而且在其待售商品的货架上依然存在过期食品;4、疫情以后郑州在大环境的影响下企业经营确有困难,尤其对于中小微企业。但客观因素的影响并不能作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3.1从轻等级的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鉴于当事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货值仅为17.8元,我局适用从轻的裁量等级。适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3.1从轻等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1万元以3.7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

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3.1从轻等级的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以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3.1从轻等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1万元以3.7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醇熟(全麦)切片面包”一袋,没收违法所得2.1元;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入国库。[帐户名称:郑州市金水区非税收入服务中心收款专户,账户:93801880181677517,开户银行:郑州银行天明路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4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