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市监处罚[2023]17029号
当事人:郑州市金水区玉辉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5MA9KY086K
住所: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68号泰和苑12号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
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XX79
2023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任帅、冯振在接到投诉(编号1410105002023061327518786)后在对郑州市金水区玉辉生活超市的检查中未发现投诉人反映的过期食品,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木糖醇粗粮苏打饼干(发酵饼干)生产日期:2022年10月6日;保质期6个月、米多奇烤香馍片生产日期:2022年6月12日;保质期:9个月,上述两种食品均已过期,经请示领导审批后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本局于2023年7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任帅、马剑为办案人员。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木糖醇粗粮苏打饼干(发酵饼干)生产日期:2022年10月6日;保质期6个月、米多奇烤香馍片生产日期:2022年6月12日;保质期:9个月,上述两种食品均已过期。米多奇馍片购进了一箱4斤、木糖醇粗粮苏打饼干购进了一箱5斤,销售了多少当事人无法确定,货值金额42.13元,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2. 《立案审批表》,证明2023年7月6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的事实;
3.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取得了《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本案责任主体要件;
4. 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5. 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6月14日对当事人作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执法记录仪现场检查视食品、过期食品照片和收款凭证。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6. 当事人的陈述书,证明:当事人对上述行为进行了陈述,所陈述事实与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相符,符合自认证据原则;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本局依法于2023年9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金市监罚告{2023}17029号),告知当事人拟对其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裁量、处罚内容和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属《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规定的情形。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3.1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裁量等级:“从轻”,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因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2.13元,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认定从轻等级。本局适用从轻的裁量基准。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3.1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裁量等级:“从轻”,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10000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述罚没款缴入国库。[账号名称:郑州市金水区非税收入服务中心收款专户,账号:93801880181677517,开户银行:郑州银行天明路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