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郑州市金水区欢里百货超市
案件名称:郑州市金水区欢里百货超市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法定代表人:李咏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7月18日,我局接到市长热线,称2023年7月7日在当事人购买老汪嘉正宗卤味花生,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9日,保质期为6个月已经过期,诉求按照食品安全法148条退一赔十,不足1000为1000。经执法人员核查案源后于2023年7月25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元2、罚款10000元;
处罚时间:2023.10.10
处罚决定书文号:金市监处罚〔2023〕10111号
处罚部门: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履行方式及期限:自动履行,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