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基层政务公开
金水区丰产路街道办事处 乡级
2024-04-29 2024-05-09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市监处罚〔2024〕09023号

当事人:河南中和草堂健康医药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CMTUDX1T            

住所(住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28号财源大厦B座1单元1层东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桂平          

身份证件号码:41**************88            

    2024年1月26日,我局接举报,称2024年1月22日在金水区红专路与政七街交叉口向西50米路北中和草堂中医门诊购买一盒鹿茸片,该举报人提供有购买视频和相关照片;照片中显示在购买的鹿茸片盒子内有一个产品说明手册,在鹿茸功效一页中,陈述为鹿茸性温而不爆,具有振奋和提高机体功能,对体质虚弱.病后患者,有很好的强身作用。鹿茸可补益气血、温肾壮阳、强心复脉、化淤生肌、强筋壮骨、固崩止带、强身抗老;可促使心脏血管和心肌功能恢复正常,促进肾脏之机能,补元气、治虚劳、填精血;可恢量及促进精力和性功能,主治肾阳不足。症见是腰膝冷痛,遗精滑泄,阳痿早泄、小便频数;女子服用,专治子宫虚冷,崩漏,带下及产后贫血或妇女下焦虚冲、冲任不固、崩漏带下、宫冷不孕;可增强中老年人体免疫力、延缓衰老,健脑安神、有助于改善精血不足、头晕耳鸣,失眠健忘等症状;对小儿发育迟缓,骨软行迟有显著作用。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店经营的有盒装鹿茸片,查询该店的收银记录,发现有投诉人于2024年1月22日的支付记录948.1元,经对当事人负责人询问,当事人经营的鹿茸片是从河南省香叶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购进,总共购进了1千克,购进价格是1100元每千克,购进的时候是整包购进的,根据客户的需求再装盒进行销售,当事人提供有该产品购进时河南省香叶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随货同行单和药品生产厂家河北明珠药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成品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产品品名为鹿茸片,批号为23063001,检验依据:《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结果符合规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票据和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的鹿茸片属于中药饮片,盒子内的介绍手册是自己委托广告公司制作的,共制作了10个用来试试,每个制作费用为45元,销售出去的8盒内有手册,另外二张已经销毁,当事人提供有制作工作开具的小票,小票上显示制作公司为河南吉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当事人称述,是投诉举报人自己自述肾虚,性生活下降,夫妻生活不和谐,自己要求买一盒补品鹿茸,当事人提供有投诉举报人的病历管理图片及处方签。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22日销售鹿茸片内附带的鹿茸介绍手册有关于功效的介绍,该鹿茸片是从河南省香叶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时为整包购进,总共购进了1千克,购进价格是1100元每千克,购进的时候是整包购进的,根据客户的需求再装盒进行销售,当事人提供有该产品购进时河南省香叶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随货同行单和药品生产厂家河北明珠药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成品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产品品名为鹿茸片,批号为23063001,检验依据:《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结果符合规定,根据提供的票据和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进购的产品为中药饮品;当事人销售的鹿茸片中有8盒有该手册,该手册共制作了10个,是当事人委托河南吉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制作,每个的制作费用为每个45元,8个共计360元,广告费用为3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市长热线投诉举报单及照片,证明案件来源;

    2.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主体资格;

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发现收费费记录与举报人的购买的产品的交费记录一致;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销售的鹿茸中产品说明手册违法宣传陈述违法行为经过;

随货通行单1张检验报告复印件1张,证明该产品的购进价格及日期及产品属于中药饮片;

河南吉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具的小票一张,证明说明手册的制作费用。

    7.当事人出具的病历图片1张和处方签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过该产品。         

    本局依法于2024年4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金市监罚告〔2024〕09023号),告知当事人拟对其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裁量、处罚内容和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结合本案事实,本案件无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药品广告表示功效的违法行为。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局适用从轻行政处罚标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版)》序号为3.3.4,处罚依据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从轻的处罚,违法情形为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4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入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收 款 人:郑州市金水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户;账户:93*************17;开户银行:郑州银行天明路支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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