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市监处罚〔2024〕17031号
当事人: 郑州市金水区富港烟酒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4114261993101XXXXX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东国基路南3号楼美盛教育港湾1期1-120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雷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114261993101XXXXX
2024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河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410100002024030308403966),举报在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与博卉路交叉口教育港湾小区门口的港富烟酒批发,售卖的商品大部分是过期产品,要求依法查处,2024年3月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冷藏柜中,农夫山泉茶π生产日期为20230604,有4瓶,保质期9个月,农夫山泉茶π生产日期为20230603,有1瓶,保质期9个月,农夫山泉维他命水柠檬风味生产日期20230113,有6瓶,保质期12个月,农夫山泉农夫果园30%混合果汁饮料生产日期为20230109,有5瓶,保质期12个月,以上均为过期饮料。现场对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当事人委托他人于2024年3月8日接受询问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饮料,共计16瓶,进价为3.6元,销售价格为5元。经核实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80元,因当事人无销售记录,无法核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证明接举报处理违法线索;
2.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有超过保质期的饮料16瓶,当事人对现场情况已核对无异议;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现场对超过保质期的饮料16瓶实施强制措施;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5.《营业执照》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
6.经营者李雷身份证复印件及杨中行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接受调查询问的权限与资格;
7.现场检查图片7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签名认可。
本局依法于2024年4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金市罚告〔2024〕17031号,告知当事人拟对其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裁量、处罚内容和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在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能够主动提供相关资质。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认定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本局适用符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1.5.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具有《通则》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处以货值金额10倍以下且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4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郑州市金水区非税收入服务中心收款专户
账 户:938018801816775XX
开户银行:郑州银行天明路支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