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基层政务公开
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 乡级
2026-01-09 2026-01-09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市监处罚〔2025〕155 号

当事人:郑州九千穗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9FXP24G

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52号瀚海爱特中心25层 2513室

经营者:秦双全

身份证件号码:41XXXXXXXXXXXXXX72

 2025 年 1 月 22 日、2025 年 1 月 26 日,我局执法人员陆续接到12315平台举报单( 21410105002025012210020077 ) 、 (21410105002025012610043427),包某举报称“九千穗糯米糕”营养成分不符合 GB28050,标签中标明的料包有白砂糖、椰蓉,实物中并没有上述料包,标签标注不真实准确, 标签违法;王某举报称“九千穗芝士牛肉馅饼”配料表标注 “五香粉”,未标识能反映其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标签违 法等内容。2025 年2月1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报请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指定曹付涛主办、魏宾协办调查 处理此案。

2025年2月13日,办案人员在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 106 号的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双全进行了询问,取得询问笔录 1 份。 当事人经营的“九千穗芝士牛肉馅饼”是从开封铭来食 品有限公司购进的;“九千穗糯米糕”是从临颍县亚泰食品 有限公司购进的,当事人能够提供生产厂家的《营业执 照》、《生产许可证》、委托合同和产品检测报告,该批次 “九千穗芝士牛肉馅饼”进货价是 60 元/箱,进货 20 箱, 销售价是 65 元/箱,销售了 20 箱,货值金额为 1300 元,违 反所得为 1300 元。目前仓库没有存货,已经停止销售了。 “九千穗糯米糕”共购进 15 箱,进货价是 70 元/箱,售价 是 75 元/箱,销售了 15 箱。货值金额为 1125 元,违法所得 为 1125 元。故上述产品累计货值金额为 2425 元,累计违法 所得为 2425 元。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 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 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的规定,该公司经营的 “糯米糕”标签上标注了白砂糖、椰蓉,实物中不含上述成 分;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4.1.3.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 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该公 司经营的牛肉饼配料表中标注“五香粉”,不能反映其真实属性,应标注“香辛料”。该公司经营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 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及举报材料,证明我局接到河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依法进行案源登记; 2.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主体资格,符合本案责任主体要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接受调查询问等相关权限与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 1 份,证明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证明该公司销售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食品; 4.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 以上证据需经当事人签名认可的均经当事人签名并认 可。本局依法于2025年4月11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金市监罚告 〔2025〕171 号),告知当事人拟对其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裁量、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 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郑州九千穗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九千穗芝 士牛肉馅饼”和“九千穗糯米糕”,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 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办案人员认为对 当事人的行政处罚适用从轻的裁量等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 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 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参照《河南 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1.6: “裁量等级: 从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超过 3000 元;或者具有《通 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处 5000 元以上 1.85 万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 1 万元的处 5 倍以上 6.5 倍以下 罚款”,建议对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2425 元;2、罚 款 5000 元。上述罚没款共计 7425 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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