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莱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按照医疗器械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结合本案事实,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处罚决定书文号:金市监处【2020】09036号
处罚日期:2020年6月29日
河南科莱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按照医疗器械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结合本案事实,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处罚决定书文号:金市监处【2020】09036号
处罚日期: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