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金水区市场监管局多次接到关于餐饮行业擅自经营活体河豚的举报线索。金水区市场监管局、金水区消费者协会再次发出消费提示:目前国家并没有放开餐饮环节加工制作鲜活河豚的禁令,任何食品经营单位禁止销售、加工活体河豚和野生河豚。
河豚是一种毒力强、致死风险高的鱼类,活鱼处置不当则会变成一道“来自地狱的美食”,而无资质、非专业加工处理活河豚,极易产生毒素处理不清、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其中毒症状轻则恶心呕吐、神经麻痹,重则危及生命。为了防止食用河豚中毒,2011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经营河豚导致食物中毒案件行政处罚的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食函〔2011〕12号)中明确食品经营单位不得生产加工河豚。2016年,《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明确,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允许餐饮单位加工制作有资质的养殖基地和加工企业提供的有包装的河豚加工产品,河豚毒素含量不高于2.2mg/kg(以鲜品计)。同时,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根据规定:
一、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从合规渠道采购河鲀鱼(河豚)。河鲀鱼(河豚)应来源于经农业部备案并公布的河鲀鱼(河豚)源基地,且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和中国渔业协会河豚分会审核通过的加工企业加工的包装产品。采购的河豚必须为经过加工去毒处理的预包装养殖河豚,包装上附带可追溯的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自觉做到不销售、不购买、不捕捞、不加工制作活体河豚。
二、消费者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杜绝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毒,自觉做到不食用河豚,外出就餐时谨慎选择鱼类等水产品,防止河豚中毒事件的发生。市民若因误食河豚及其制品后出现身体不适,请立即前往医院救治。
三、广大消费者一旦发现市场餐饮企业违规销售制作河豚,可拨打12315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留。同时,不要自行捕捞、加工、食用野生河豚,不要将其转送他人,更不得让其流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