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指导Ⅳ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组织和指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件查处落实情况。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区食安办报请区政府批准,或根据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成立区政府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达到Ⅳ级事件标准或预判可能达到Ⅳ级标准,区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成立区政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领导同志指定的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主要从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中确定,必要时增加其他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食安办,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履行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发布、督查督办等职责,办公室主任由区食安办主任担任。
食品检验检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等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撑机构,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协助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2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区食安办:区食安办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区食药监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3)区卫计委:负责组织开展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导致人身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等工作。
(4)区农委: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畜禽养殖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5)区工商质监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的侵权、假冒商标、虚假广告和依法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中生产领域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6)区粮管中心:负责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7)辖区各公安分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和事件现场的治安管控,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
(8)区环保局:参与因环境污染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9)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占道经营的查处工作,协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户外公共场所无证占道经营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10)区教体局: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学校、幼儿园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11)区住建局: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12)区文化旅游局: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13)区民政局: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14)区民委: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涉及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15)区工信委:参与涉及食品行业产业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16)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保障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17)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和互联网信息管理。
(18)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及应急能力建设资金的保障。
(19)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协助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置中有关法律规定适用的审查。
(20)区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相关工作。
2.3 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区食安办牵头,区政府应急办、区食药监局、卫计委、农委等参加。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汇总、报告突发事件处置信息,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2)事件调查组。由区食药监局牵头,区卫计委、农委、工商质监局、辖区各公安分局等参加。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组织对事件现场进行检查,对事件有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性质和责任,作出事件调查结论。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件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
(3)危害控制组。由区食药监局牵头,区农委、工商质监局、卫计委、辖区各公安分局等参加。负责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依法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对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被污染的区域和病害可能的传播区域实施消毒、防疫。
(4)医疗救治组。由区卫计委负责,区食药监局、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等参加。根据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需要,统筹调配全区医疗卫生资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
(5)检测评估组。由区食药监局牵头,区卫计委、农委、工商质监局等参加。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通过技术手段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为事件调查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6)社会稳定组。由事件发生地公安分局牵头,区食药监局、商务局、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等参加。负责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打击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7)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食药监局、卫计委、农委等参加。组织开展事件处置宣传报道、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8)专家组。由区食安办牵头组建,区食药监局、卫计委、农委等部门配合。专家组包括食品安全监管、检验检疫、公共卫生、临床医学等方面的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指导和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